2011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3(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企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企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丙该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中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万元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