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5年7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共有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各占25%的股份。甲、乙分别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丙以厂房出资,厂房评估价值58万元,丁以土地出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55万元,且评估价值公允()
A.确认实收资本213万元
B.确认实收资本200万元
C.确认资本公积13万元
D.固定产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为50万元
BC
解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以评估价值入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8万元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55万元
A.确认实收资本213万元
B.确认实收资本200万元
C.确认资本公积13万元
D.固定产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为50万元
BC
解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以评估价值入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8万元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55万元
A.2003年11月
B.2003年7月
C.2003年5月
D.2003年9月
A.乙公司在甲公司的专利授权前做好了生产制造准备,成立先用权,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不管丙医院能不能证明其采购的手术刀的合法来源,都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C.乙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D.以上均不正确
A.2016年5月
B.2016年7月
C.2015年5月
D.2015年7月
A.Ⅰ、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A.你的公司成立后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B.你的公司成立后可以作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C.你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D.你的公司成立后可以作为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