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等信息
A.30天
B.60天
C.90天
D.120天
A.30天
B.60天
C.90天
D.120天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
A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B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C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付货款
A.4名以上(含4名)
B.4名以上(不含4名)
C.2名以上(含2名)
D.2名以上(不含2名)
A.90;50%
B.60;50%
C.90;45%
D.90;45%
A.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C.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D.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A.指标采集时延:对于小时粒度的指标,要求时延在2小时内。天粒度的指标,要求时延在8小时以内
B.指标准确性:96%以上
C.指标采集粒度:至少支持1小时粒度,有条件可细至15分钟粒度
D.指标准确性:98%以上
A.从风险可控和银行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对销户资金余额较小的,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在提供关联企业、上下级、业务往来关系的书面承诺或证明,可办理2万元(含)以下的非同户名转款(不含转个人结算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余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类单位可凭注销登记证明办理取现,可不提供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章的资金清算(转出)证明以及股权证明和全体股东签章的对来行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C.基本存款账户余额在结算起点以下(10000元[不含])的,非财政预算单位销户可以直接办理取现,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取现或转入经营人个人结算账户。
D.财政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销户资金凭主管部门或财政批文,转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或其指定的其他单位账户,也可以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
A.①-②-③-④-⑤-⑥
B.①-②-④-③-⑤-⑥
C.③-②-①-④-⑥-⑤
D.②-①-③-⑥-④-⑤
A.50
B.52
C.54
D.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