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④
A.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B.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领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C.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D.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A.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领导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C.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D.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A.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山体
B.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
C.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名胜古迹、地质地貌遗迹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
D.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城乡规划、城市绿线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山体,经评估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山体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A.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C.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D.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