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延迟至:()
A.2021年4月
B.2021年5月31日前
C.2021年首个申报期
D.2020年12月31日
A.2021年4月
B.2021年5月31日前
C.2021年首个申报期
D.2020年12月31日
A.2020年4月30日
B.2021年5月31日
C.2021年12月31日
D.2020年12月31日
A.1月1日至5月31日
B.3月1日至5月31日
C.3月1日至12月31日
D.1月1日至12月31日
A.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B.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C.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D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A.特殊情况人员
B.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人群
C.国有企业人员
D.民营、外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
A.0
B.减按1%
C.减按2%
D.3%不变
A.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B.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C.免征增值税
D.征收率不变,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A.0.68
B.6.8
C.1.36
D.1
B.《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C.《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D.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