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税收情报交换
B.相互协商程序
C.消除双重征税
D.非歧视待遇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半个月
B.二十天
C.二十五
D.一个月
A.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B.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C.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D.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E.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口头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A.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B.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C.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D.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A.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B.事先裁定
C.预约定价安排
D.相互协商程序
A.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采取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
B.协定多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
C.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20%
D.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