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以下情形: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
因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以下情形: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以下情形: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B.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C.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D.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计算。()
A.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B.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C.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D.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E.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A.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B.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C.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D.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A.(1)(3)(4)
B.(2)(3)(4)
C.(1)(2)(3)(4)
A.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D.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A.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B.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C.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D.参与邪教活动
A.骗取出口退税罪
B.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C.绑架罪
D.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