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填写的金额、征收品目等存在错误,使用()功能进行修改更正()
A.申报作废(ITS)
B.扣缴申报明细设置
C.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ITS)
D.申报更正(ITS)
A.申报作废(ITS)
B.扣缴申报明细设置
C.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ITS)
D.申报更正(ITS)
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
B.《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备案表》
C.《税务资格备案表》
D.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A、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B、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C、公务员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D、纳税人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A.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B.报送纳税申报表
C.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D.报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A.自核自缴
B.申报核缴
C.查定申报缴纳
D.定额申报缴纳
A.确认有效联系方式和银行卡信息等
B.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C.与扣缴义务人签订授权协议
D.确认、补充或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扣除信息
A.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B.《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基本信息均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纳税人仅需勾选、填写4项内容(所属行业、判定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C.《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D.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在首次抵减期间声明一次即可,后续不再声明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8、第9、第10栏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免税”第18、第19行对应栏次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本月数”第9-12栏的对应栏次
D.《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对应栏次
A.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B.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C.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D.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A.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每次取得收入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B.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l5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次月l5日内缴入国库
D.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E.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
某一般纳税人(国税单管户),2014年7-9月申报表上应纳税额为零,该纳税人2014年没有经过税务机关稽查和纳税评估。经核实,纳税人7-9月零申报为季节性原因 。
请问:(1)该纳税人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数为多少?
(2)应为什么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