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实施时间是()
A.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B.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C.自2020年1月1日
D.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A、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A.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B.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C.自2020年1月1日
D.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A、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A.2020年12月31日
B.2021年12月31日
C.2020年11月30日
D.2022年12月31日
A.2020年6月31日
B.2020年9月31日
C.2020年12月31日
D.2021年12月31日
A.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减免税优惠规定,某企业享受减按1%征收率或者免税,但开具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只要该笔 业务按照3%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仍可以享受减按1%或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者免税
A.1%
B.3%
C.6%
D.10%
B.《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C.《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D.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A.有限责任公司
B.个体工商户
C.一般纳税人
D.小规模纳税人
A.30%
B.40%
C.50%
D.100%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