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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解某,女,29岁,某村农民。被告:武某,男,30岁,某村农民。上列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

原告:解某,女,29岁,某村农民。

被告:武某,男,30岁,某村农民。

上列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结婚,无子女。

婚前,解某曾经与中学同学李某恋爱,因李某在城镇工作,而解某家住农村,李家父母坚决反对二人交往,李某被迫中断了与解某的关系,但双方感情不错,偶有书信往来,都感到十分苦闷。后解某年龄日增,不得已嫁给了丧偶不久的武某。武某只有小学文化,因种植烟草,收入颇丰,家境不错。解某读过高中,人也长得漂亮,村里风言风语说她嫁给再婚的武某是一颗鲜花插在了牛粪上。武某听到心里不是滋味,对解某百般迁就,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尽管双方感情平平,在2年多的时间里一直相安无事。

2001年夏,一直未婚的李某参加城里组织的科学技术支农小分队,有一日来到解某所在的村庄,与解某邂逅。双方见面,感慨万千。看到解某生活并不幸福,李某非常内疚,怪自己当初过于懦弱。解某说自己已经如此,惟有认命,劝李某赶快找对象结婚。李某走后,解某闷闷不乐,武某不知缘故。8月的一天,武某到村委会办事,文书交给他一封城里给解某寄来的信件。回家的路上,他拆开一看,方知是李某所写,其中有许多思念与悔恨的语言。没等全部看完,他已经怒火中烧,回到家中便质问解某。解某指责他不该私自拆看自己的信件,武某说如果没有见不得人的事就不怕别人拆看,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越吵越凶,武某抄起木棒将解某痛打一顿.造成解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小手指骨折。解某跑回娘家,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出具了检查证明。解某每日啼哭,治疗、休养了一个多月才基本恢复,但右手小手指已经无法伸直。2001年10月,解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以武某施加家庭暴力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武某辩称,结婚以后自己对解某照顾备至,从未有暴力行为,8月份双方吵架是因为解某有不忠行为,自己一气之下不慎伤及对方,仅是偶然事件,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

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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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原告廖某的房屋位于某县某村,2011年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的房屋被
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该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认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A.被告将原告廖某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B.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而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没有合法性

C.法院如判决确认该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廖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但不能确认该行政行为没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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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三)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将含酸废水排入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内陆湖。B县某村村民甲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2002年上半年,当地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水面出现死鱼。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受酸水腐蚀系鱼死亡的原因。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甲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甲要求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甲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其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甲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79.甲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

A.必要,因为甲应当证明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

B.必要,因为甲应当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进入了原告养鱼的水体

C.必要,因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D.不必要,因为应当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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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 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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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
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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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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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08年6月5日,1991年7月21 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9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9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下列 23~26 题:第 23 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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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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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张某均有销售假冒白云边白
酒的违法行为,于是共同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处罚,分别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B、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C 、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D、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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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某公司持有某图形商标。被告某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9元/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普通消费者在被告的网站页面上订制购买产品,然后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收款方显示为被告名称的帐户支付货款,对外的出卖方实为被告。而且被告与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商家所销售的金额中还有15%的提成。你认为

A.被告只是第三方网购平台,并非销售商及生产商,原告属于错告主体

B.被告与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商家所销售的金额中还有15%的提成,也就是说被告在商家的销售行为中是有获利的,其与商家应属于共同销售的合作关系

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D.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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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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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A.给付判决

B.缺席判决

C.部分判决

D.肯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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