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王某、李某将乙杀死,案件破获后,经查,王某十五周岁,而李某是又聋又哑的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李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李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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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王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李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李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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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与李某聊天,谈到甲和乙两种物质混合在一起,饮用后可以致人死亡。王某在旁边听到后,遂使用该方法将谭某杀死
B.刘某唆使赵某将黄某打成残废,赵某找到黄某后实施了抢劫行为
C.许某教唆吴某杀死江某,吴某找到江某时,由于江某身边有几个朋友,吴某便没有下手
D.杨某教唆15周岁的吕某在路边抢夺王某的皮包,内有5000元钱
A.甲、乙二人在聚会时酒后发生争执,乙将手中酒瓶砸向甲的头部,将甲打成轻伤
B.王某在杜某的生日宴会上,趁众人不注意时将杜某刚收到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4000元的苹果手机)偷走,杜某报案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C.3年前,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现李某又因家庭矛盾将自己的岳父打成轻伤
D.某日深夜,华某开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闯红灯将一老人撞倒在地,后逃逸致老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 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 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 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A.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B.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C.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D.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A.甲携带管制刀具抢夺赵某财物
B.乙杀死仇人钱某后,随手拿走其手机
C.丙趁孙某醉酒搜走其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
D.丁扒窃得手后被李某发现,拿刀子威胁李某不得声张
A.王某诉上司李某性骚扰,王某认为涉及其隐私,向法院申请对判决的事实部分进行简化,法院认为理由正当
B.甲公司和乙公司的采购合同纠纷最终调解结案并由法院作了调解书
C.王某和李某因遗产纠纷诉至法庭,但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
D.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承认了其侵权但在赔偿数额方面有异议
2017年3月1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交纳所欠的房租,李拒绝未交。当年7月1日,王某因病住院,直至2017年10月10日才出院。一周后,甲乙两人去探望王某,王某托此二人帮助去找李某索要欠租。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2017年3月1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7月1日王某住院,只过了4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8个月的时间找李某索要欠租。
问:(1)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后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早想将其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髙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撞死行人常某。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