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公司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19年发生以下业务:(1)2019年1-12月,公司累计自营出口货物折算人民币为3250万元,已办理出口退税460万元,其购进出口货物共涉及5家供货企业(所供货物在当年全部出口并办结退税),其中ABC等三家企业(其1-12月份涉及进项税额累计为110万元、80万元、60万元)在审核系统提示疑点,所在区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备案单证、收汇凭证进行案头分析,发现仍不能排除疑点,在2020年1月12日对上述3家供货企业发出函调。2020年1月30日,上述函调均已回函。A企业的回函说明该企业2017年12月办理税务登记、2020年1月20日注销税务登记;B企业的回函说明2018年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15日注销税务登记;C企业的回函说明企业2018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2019年12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2019年1-12月份,公司为某省两家生产企业代办退税,为D企业代办退税21笔,合计退税780万元;为E企业代办退税2笔,合计退税60万元。2020年3月,D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富达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回函载明D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45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均由富达公司代办退税)。经查,D公司生产能力存在突出问题,富达公司经办人未尽核实义务,属于非法提供其他方便导致骗取出口的行为。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请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时,下列符合条件正确的有()。
A.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B.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C.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购货合同
D.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