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跨市在A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建筑收入200万元。将一部分建筑工程服务分包出去,支付分包款1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则甲企业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万元。
A、1.80
B、3.60
C、5.41
D、7.21
A、1.80
B、3.60
C、5.41
D、7.21
A.9.52
B.3.67
C.5.50
D.5.82
A.40800
B.19550
C.21250
D.1700
A.0.35
B.0.44
C.0.16
D.0.39
A.5.50
B.24.77
C.8.26
D.27
A.78
B.90
C.70
D.8
A.1.83万元
B.3.67万元
C.8.26万元
D.16.51万元
A.770万元
B.1000万元
C.1170万元
D.600万元
A.甲企业应在A县预缴增值税1.5万元
B.甲企业应在A县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05万元
C.甲企业应在A县缴纳教育费附加0.03万元
D.甲企业应在A县缴纳地方教育附加0.02万元
E.甲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1.5万元
资料一:该产品全年产销量一致。2016年固定成本总额为3500000元,该产品生产资料如表1所示:
资料二:2016年第四季度按定期预算法编制2017年的企业预算,部分预算资料如下:
(1)乙材料2017年年初的预计结存量为2500千克,各季度末乙材料的预计结存量为下季度生产需用量的10%,2017年年末的预计结存量为2875千克,每季度乙材料的购货款于当季支付40%,剩余60%于下一个季度支付;2017年年初的预计应付账款余额为130000元。
(2)该公司2017年度生产预算如表2所示:
(3)单位产品标准成本资料:乙材料的标准消耗量为6千克/件,标准单价12元/千克;
(4)E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实际生产甲产品4250件,耗用乙材料25500千克,目前供货商A公司提供的乙材料的不含税实际单价为11元/千克;
资料三:E公司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目前的供货商A为一般纳税人,且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现有另外两家供货商B、C公司提出将来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中B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只能出具普通发票。A、B、C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无差别,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1元/千克、10.5元/千克和10元/千克。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要求:
(1)根据资料一计算:
①甲产品2016年保本作业率;②安全边际额。
(2)根据资料二计算:
①填写E公司乙材料采购预算表中空格(不需要列示计算过程)。
②计算E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预计采购现金支出和第四季度末预计应付账款金额。
③计算E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甲产品消耗乙材料的成本差异、价格差异与用量差异。
(3)根据资料三,计算分别从不同供货商进货的单位产品税后利润,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E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应该选择哪家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由于E企业的购货方式不会影响到其他的费用,所以在以下计算过程中省略其他费用。)
A.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50万元
B.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41.94万元
C.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在甲市缴纳增值税476.26万元
D.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在甲市缴纳增值税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