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潘某为某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2年被派往境外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12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行权,2013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13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75480
B.80640
C.92780
D.110620
D、110620
解析:潘某2013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4800)×20%-555]×12=100000+10620=110620(元)2012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13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需按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