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D.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