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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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18年10月30日,张先生在某银行储蓄柜台开立账户,存款30万元人民币,同时设立密码,并预留了身份证号码(其中区域编号为320523)、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银行的工作人员为张先生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同年11月20日,一男子持张先生的存折到银行储蓄所,称自己忘记了存折密码,要求变更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在查验其提供的存折、身份证(区域编号为302506,后几位号码与张先生相同,后经查证我国无此行政区骗号)及填写的密码申请书后,当即办理了更改密码手续,该男子提款4万元。当日下午,存折中余下的26万元陆续被他人在不同的储蓄所中提走。也就在同一天的下午2点钟,张先生发现存折丢失,4点到银行查询存款余额,发现只剩下100多元。于是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先生认为,因为设有密码,他本人没有泄露密码,也没有遗失身份证,银行储蓄所在变更密码手续时,违反了有关密码变更操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冒领有过错,要求银行储蓄所返还30万元存款及支付利息。而银行储蓄所则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已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规范正确。况且张先生在存折丢失后,没有在存款被他人冒领之前及时申请挂失,存款被冒领的责任在于张先生本人,而不应当由银行负责。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将某银行储蓄所起诉到法院。请问:(1)银行是否应该兑付张先生的30万元存款及支付利息?(2)张先生本人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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