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以下情形中,属于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有()
A.合同变更
B.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格增减
C.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造成工程成本增减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E.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BCDE
解析:《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①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②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设计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④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