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31.58
B. 3157.89
C. 3410.53
D. 3684.21
A.107.35÷(1+13%)×5%=4.75(万元)
B.107.35÷(1-5%)×5%=5.65(万元)
C.107.35×5%=5.3675(万元)
D.107.35÷(1+13%)÷(1-5%)×5%=5(万元)
A.0
B.1.68
C.1.60
D.1.52
A.2.43
B.1.77
C.1.43
D.0.55
A.1250元
B.3500元
C.1750元
D.2500元
A.1250
B.1750
C.2500
D.3500
A.地板厂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B.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
C.日化厂将自产的高档香水精移送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
D.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协作单位
E.汽车厂将自产的应税小汽车赞助给某艺术节组委会
A.4000
B.2000
C.2500
D.5000
(1)向某林场购入原木3000立方米,规定的收购凭证注明支付款项300000元,委托运输公司将上述原木运送回厂,支付运输费1000元;
(2)外购生产用油漆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00元,增值税4250元,将其中20%用于企业生产车间的厂房维修;
(3)外购生产用粘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将其中10%赠送给购买企业木质地板的老客户;
(4)从其他木地板厂购入未涂漆的木地板5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将70%投入生产上漆;
(5)数月前购入的一批原木因保管不善被盗,账面成本31680元(含运费1395元);
(6)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收入560000元。
上述业务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运输发票均经过认证,实木地板税率5%,要求计算:
(1)该企业当期外购货物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
(2)该企业当期进项税转出;
(3)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合计;
(4)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5)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15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县城的乙加工厂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收回实木地板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加工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8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
(3)本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将自产的一种新型实木地板用于赠送关系客户,成本16000元,甲木制品厂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素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产实木地板一批,不含税售价36000元,合同约定,于9月15日发货。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将新型实木地板赠送应纳的消费税;
(3)计算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木制品厂8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