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实践中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
适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实践中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适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实践中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涉及的排除是指: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A.《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B.《辐射防护与安全基本标准》
C.《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D.《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名称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把过去通称的“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防护与安全”。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而是具有丰富的内涵。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因此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以后同时替代了卫生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辐射剂量年限值为()。
A、1毫希沃特
B、5毫希沃特
C、20毫希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