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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户籍在A市,居住在B市,在C市某水泥厂工作,因长期接触粉尘,故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在A市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李某到B市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该机构应组织2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联合诊断
C.李某必须在C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A、B、C三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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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李某可以在A市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李某到B市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该机构应组织2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联合诊断
C.李某必须在C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A、B、C三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李某可以在C市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李某到市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该机构应组织2名执业医师联合诊断
C.李某必须且只能在C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D.三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
C.区人民法院
D.中级人民法院
A.甲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B.乙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C.丁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D.丙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娟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娟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③乙市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A.②①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A.本案可以由张某户籍所在地A省B市公安机关管辖
B.本案可以由D市G区公安机关管辖
C.根据办案需要,可以由D市F区公安机关管辖
D.张某的工作所在地D市E区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