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和2019年发生如下与...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和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2018年4月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2018年4月2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的股利10000元。(3)2018年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000元。(4)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890000元。(5)2019年3月15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6)2019年3月2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7)2019年7月18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1006000元,并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要求自行计算)。要求:1.根据业务(1)编制会计分录。2.根据业务(2)编制会计分录。3.根据业务(3)编制会计分录。4.根据业务(4)编制会计分录。5.根据业务(5)编制会计分录。6.根据业务(6)编制会计分录。7.根据业务(7)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