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1)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2)甲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
(3)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题:
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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