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
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
有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一个人的签字。
请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