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
问:⑴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⑵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⑶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⑷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甲水泥厂可否要求建筑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⑸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那么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⑹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水泥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乙水泥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那么建筑公司和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