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看守所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要看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等法律文书。
A.通缉
B.追捕
C.押解
D.寄押
A.通缉
B.追捕
C.押解
D.寄押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C.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
D.应当换押的,看守所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A.会见通讯权是刑事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B.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合同,紧急情况除外
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辩护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人员应及时安排
A.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B.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D.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A.重大事件
B.一般事故
C.重大恶性事故
D.责任事故
A.严禁夜间单人开启监室门
B.严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会见
C.严禁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收押检查
D.严禁私自接触、联系、约见在押人员家属或者接受馈赠、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