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益智题库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判断题]

老李与王妮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子女成年后结婚另住。夫妻:二人的家庭财产,现金和存款等均由王妮保管。最近,王妮突发脑溢血被送进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至今医疗费已达12万元。老李在支付了部分前期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致王妮面临停医死亡风险。经子女多次劝说无效后,王妮只能委托儿子作为代理人,以老李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李支付王妮的后续医疗费用。王妮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老李与王妮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子女成年后结婚另住。夫妻:…”相关的问题
第1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张大力与李小妮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应李小妮的要求,张大力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力的名下,供大力和小妮婚后居住。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张大力与李小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张大力父母的财产

C.是张大力的财产

D.是李小妮的财产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老李和王红离婚后,孩子由法院判给王红,约定老李可以随时对孩子进行探望。可是没过多久,王红就拒绝让老李再探望孩子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7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7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9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和女儿李丙共同生活。200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200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200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200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2000年存的20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200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李某所留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周舟与黄怡于2011年结婚,婚前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婚房,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还贷。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是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并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将判定为男方拥有

B.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以离婚后应当按照夫妻双方还贷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C.房产应认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二人约定份额,否则分割时男方女方各占50%

D.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王)李华和周红是一对夫妻,以下为其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是()

A.婚后两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婚后李华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李华名下的房产

C.婚后周红用婚前存款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

D.婚后李华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社会工作者在个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下列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

B.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C.父亲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的监护权

D.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女方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E.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下例哪个条件符合本地办理再生育准生证()

A.一方或双方为本地户口,且离异后再婚的夫妇

B.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

C.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初育

D.夫妻双方均为离异再婚,且婚后已共同生育过一个子女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