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张大力与李小妮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应李小妮的要求,张大力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力的名下,供大力和小妮婚后居住。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张大力与李小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张大力父母的财产
C.是张大力的财产
D.是李小妮的财产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A.房屋是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并登记在男方名下,一般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将判定为男方拥有
B.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以离婚后应当按照夫妻双方还贷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C.房产应认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二人约定份额,否则分割时男方女方各占50%
D.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A.婚后两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婚后李华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李华名下的房产
C.婚后周红用婚前存款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
D.婚后李华父母出资全款购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
A.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
B.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C.父亲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的监护权
D.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女方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E.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A.一方或双方为本地户口,且离异后再婚的夫妇
B.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口
C.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初育
D.夫妻双方均为离异再婚,且婚后已共同生育过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