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朱XX(男 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牵线,认识了陈某。随后,方XX便通过朱X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 给陈某。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 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万元。朱XX收受方XX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现金人 民币3万元。这期间,陈某明知方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 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却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所在公司核发《进 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X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XX海关 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3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等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 物进口,共计逃缴税款9000余万元 【问题】 对陈某、朱XX、方XX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