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起计算。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A.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
B.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C.《税务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
D.《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
A.二个公历年度内
B.三个公历年度内
C.四个公历年度内
D.五个公历年度内
A.《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B.《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C.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D.《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税务机关应对利息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B.对超过资本弱化扣除标准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
C.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部分的利息不予享受税收协定
D.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部分的利息视同股息补征预提所得税
E.对超过资本弱化扣除标准的利息视同股息补征预提所得税
A.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半年的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C.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D.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B.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C.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不得进行一次性审批
D.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却未享受而多缴纳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来自对方国家的所有教师和研究人员都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B.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等
C.协定规定免税期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D.协定规定免税条件为3年的,若教学活动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