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A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A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B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C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D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E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F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