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B.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C.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D.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