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A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B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C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D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E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F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A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B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C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D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E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A.公安机关,一年内
B.检查机关,两年内
C.监察机关,一年内
D.检察机关,两年内
A.责令公开道歉
B.取消、收回奖励
C.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D.责令引咎辞职和责令辞退、解聘
A.玩忽职守
B.徇私舞弊
C.弄虛作假
A.对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B.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C.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D.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