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持有某图形商标。被告某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9元/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普通消费者在被告的网站页面上订制购买产品,然后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收款方显示为被告名称的帐户支付货款,对外的出卖方实为被告。而且被告与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商家所销售的金额中还有15%的提成。你认为
A.被告只是第三方网购平台,并非销售商及生产商,原告属于错告主体
B.被告与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商家所销售的金额中还有15%的提成,也就是说被告在商家的销售行为中是有获利的,其与商家应属于共同销售的合作关系
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D.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