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称为()。A.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称为()。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停止
D.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称为()。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停止
D.犯罪中止
B.网络犯罪过程中,嫌疑人使用的电子设备同被害者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之间的电子数据不存在相互交换
C.嫌疑人会获取所侵入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另一方面他也会在所侵入计算机系统中留下有关自己所使用计算机的电子“痕迹”
D.网络犯罪中的电子数据或“痕迹”都是自动转移或交换的结果,受人为控制,不仅保存于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与处于被害地位的计算机中,而且在登录所途经的有关网络节点中也有保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伟为勒索钱财,擅自将他人的婴儿带至其亲属的暂住地,致使婴儿脱离了自己的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伟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沈伟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1)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绑架罪犯罪中止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如何理解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该财物
B.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底
C.犯罪分子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认为条件不合适而停止犯罪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分子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被迫中断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