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内有住所居民个人王先生2020年部分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部分时间被派遣到B国工作,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由境内企业支付。王先生取得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中国境内企业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308万元;取得B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折合成人民币为80万元,并按B国规定的30%税率缴纳了2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已知其综合所得可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假设王先生没有其他所得,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和预缴因素,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收协定等因素的情况下:(1)王先生2020年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
A.26.8
B.33.108
C.35.808
D.3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