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D.对卷烟,除生产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与从量税
E.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A.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B.生产、批发单位用于职工奖励的金银首饰,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C.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D.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钻石镶嵌首饰,在钻石镶嵌首饰计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E.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不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某首饰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加工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和其他非金银首饰,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玉石首饰取得不含税收入129.8万元,镀金首饰不含税收入28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批,旧项链抵顶12万元,该批项链取得差价款(含税)合计58.5万元; (3)为某企业定制特定款式的工艺玛瑙首饰和部分金银首饰(共10条)作为礼品赠送使用,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由于定价时,未明确分开计算,金银首饰没有单独标明价格); (4)用若干钻石项链和某工业企业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5)外购黄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8万元;外购玉石(原矿)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玉石首饰和镀金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定制特定款式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钻石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销售金项链100条,收入(含税,下同)95830元。
(2)售出金戒指50枚,收入39000元。
(3)售出镀金首饰若干枚,收入3800元。
(4)售出包金首饰,收入2400元。
(5)为调剂品种,售给某商店,无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戒指50枚,
售价33000元。
要求:计算该柜台当月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