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在何时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A.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
B.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
C.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
D.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的答复期限内
A.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
B.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
C.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的答复期限内
D.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的答复期限内
A.删除权利要求
B.删除技术方案
C.明显错误的修正
D.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
A.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B.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C.代理人代为和解
D.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A.只有与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B.专利权终止后任何人不得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请求人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D.在规定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A.只有与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B.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不可以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C.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请求人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D.在规定期限内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A.对于互联网证据,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B.申请日后形成或公开的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C.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查中不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
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在提交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在其案件审结后取走该物品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请求对该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此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B.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对于应其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由利害关系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评价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该评价报告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d”,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B.权利要求1未作修改,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e”,删除其他权利要求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a、b和f”,特征f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A.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
B.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C.当事人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D.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