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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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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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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属于反诉的情形有()。 A.甲起诉要求乙交付购销合同标的物,乙请求法院确认购销合同元效

下列属于反诉的情形有()。

A.甲起诉要求乙交付购销合同标的物,乙请求法院确认购销合同元效

B.张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交纳房租,被告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

C.甲依据借款合同起诉乙应偿还借款,被告乙提出借款合同系甲伪造

D.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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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请回答97-100题(三)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第7题: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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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三)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97~100 题。

第 97 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采集者退散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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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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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

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

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

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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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楠,男, 35 岁,某安装工程(固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 某安装工程公司(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 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没有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 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途径?

(2) 本案中原告属于哪一种情况?

(3)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楠,理由是什么?

(4)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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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王某诉某区工商局查封货物一案中,该局法制科科长纪××出庭应诉。问本案中纪××的法律身份是()。

A.原告

B.被告

C.诉讼代表人

D.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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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法院审理王某诉某一案中,审判员某、某和陪审员某组成合议庭,某担任审判长,某担任书记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女婿某出庭作证,另有翻译人员顾某出庭。执行过程中,吴某为协助执行人。本案中,法院院长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是()。

A.书记员某

B.原告女婿证人某

C.翻译人员顾某

D.陪审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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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法院审理王某诉某一案中,审判员某、某和陪审员某组成合议庭,某担任审判长,某担任书记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女婿某出庭作证,另有翻译人员顾某出庭。执行过程中,吴某为协助执行人。王某提出回避申请后,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申请回避的决定期限为()。

A.王某提出申请的10天

B.王某提出申请的5天

C.王某提出申请的3天

D.当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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