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2002年初甲公司就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下列行为中侵犯甲公司商标权的是()。
A.乙公司在白酒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地湖”商标
B.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更换到自己公司的白酒上,用来招待客户
C.丁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更换到自己公司的白酒上,投入市场
D.乙公司为丁公司的已更换了甲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提供仓储、运输
A.乙公司在白酒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地湖”商标
B.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更换到自己公司的白酒上,用来招待客户
C.丁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更换到自己公司的白酒上,投入市场
D.乙公司为丁公司的已更换了甲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提供仓储、运输
A.甲公司对注册商标依法进行转让后,甲公司将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B.甲公司对注册商标依法进行转让后,甲公司还享有商标使用权
C.乙公司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受让而来的注册商标,也可不再使用
D.如果乙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将有被撤销的可能
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在对商标的长期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在市场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喜爱。
2002年下半年开始,中粮集团发现嘉裕公司和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还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中粮集团认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葡萄酒时发生混淆。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长城”商标权为由,将嘉裕公司与南昌开心公司及其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索赔额。请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南昌开学糖酒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粮公司就“长城”所享有的商标权?如果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A.乙公司在其生产的文具上使用“新榕”注册商标
B.丙公司在其提供的医学美容服务上使用“新容”商标
C.丁公司擅自将甲公司产品上的“欣荣”商标更换为“童颜”商标在网上销售
D.戊快递公司为甲公司邮寄“欣荣”牌护手霜
A.转让协议签订之日
B.双方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
C.商标局核准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A.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
B.以乙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C.自行更改自己商标的样式
D.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A.商标最基本的特征是显著性
B.商标最基本的特征是新颖性
C.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D.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实用性
A.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D.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A.应付债券的入账价值等于发行价格4861265元
B.债券发行时记入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金额为138735元
C.债券的利息调整采用直线法摊销
D.2×21年债券利息费用应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
A.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B.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任何人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D.任何人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