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甲和乙都不是美国人”、“若甲不是美国人,则:是美国人”和“乙不是美国人,而甲是美国人”这三个判断中只有一个为假,则可必然推出下列判断中为真的是()。
A.“甲和乙都是美国人”
B.“甲是而乙不是美国人”
C.“甲不是而乙是美国人”
D.“甲和乙都不是美国人”
A.“甲和乙都是美国人”
B.“甲是而乙不是美国人”
C.“甲不是而乙是美国人”
D.“甲和乙都不是美国人”
A.甲既不是乙的充分条件,也不是乙的必要条件
B.甲是乙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乙的充分条件
C.甲是乙的充分必要条件
D.甲是乙的充分条件,但不是乙的必要条件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 不具有中国国籍
A.甲方案优于乙方案
B.乙方案优于甲方案
C.甲乙两个方案的效果相同
D.甲乙两个方案的拆算费用相同
A.甲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日;
B.甲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为2015年5月1日;
C.甲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
D.假设乙公司在甲公司获得专利权后制造该药品,若甲对乙主张侵权,乙可对甲主张先用权的抗辩。
A.美国人甲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
B.美国人乙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住宿
C.美国人丙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
D.常住中国的外国人丁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
A.若该批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且双方没有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用贸易术语,则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货物风险即转移给乙公司
B.若双方约定采用CIF(纽约),则甲公司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C.若双方约定采用FOB(上海),则甲公司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此外还要承担货物在上海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D.若双方约定在北京交货,则双方只能采用EXW、FCA、CIP或CPT等贸易术语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A.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得受理
D.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A.不能必然推出结论
B.能必然推出“甲和乙都不是有罪”的结论
C.能必然推出“甲无罪而乙有罪”的结论
D.能必然推出“丙有罪,但并非甲和乙都有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