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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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申请送股(转赠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
申请送股(转赠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期问,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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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送股(转赠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期问,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申请送股(转增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A.送股登记日前一日
B.送股登记日
C.送股登记日后一日
D.送股登记日后两日
A.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5000万元的
B.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C.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股价
D.出现减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其他变更事项
E.解聘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