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至2020年开发M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2020年6月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截止2021年4月已销售72000平方米,剩余可售建筑面积用于出租。该项目土地成本20000万元,开发成本15000万元,开发费用10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782万元。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该公司对M地块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万元。
A.35432
B.41732
C.39282
D.4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