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小坤原系北京某技术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15年3月,二人从技术公司辞职后,带走了该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属于技术公司的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25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B.两人是技术人员,可以带走公司的技术,不构成犯罪
C.两人修改过技术公司的软件,属于自主研发创造,不构成犯罪
D.两人虽然构成了民事侵权,但尚不构成犯罪,只需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