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生产甲类卷
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同月又向烟草专营店销售2800箱,取得含税收入9360万元。已知生产中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文,批发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11%加0.005元/支。请计算卷烟厂和批发公司应纳的消费税。
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同月又向烟草专营店销售2800箱,取得含税收入9360万元。已知生产中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文,批发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11%加0.005元/支。请计算卷烟厂和批发公司应纳的消费税。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两种卷烟。A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73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8元;B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每标准条58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62元。2019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为0,当月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已经验收入库。 (2)领用购入烟丝的50%,生产A种卷烟200箱(250条/箱,200支/条)。其中,100箱销售给某商场,当月结清款项;另外100箱用于抵偿所欠外单位货款。 (3)领用购入烟丝的40%,生产B种卷烟200箱,作为股本与甲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M公司。 (4)领用购入烟丝的10%,委托W企业加工一种新型低焦油卷烟3箱,W企业按每箱0.2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加工完成后全部交给甲卷烟厂,W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甲厂将这3箱新型卷烟销售给某商场,售价3.2万元/箱。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A种卷烟和新型低焦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B种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卷烟厂销售A种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该卷烟厂用于抵债的A种卷烟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多少? (3)计算该卷烟厂向M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W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卷烟厂销售新型低焦油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位于市区的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主要情况如下:(1)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缴纳增值税50000元、消费税80000元。(2)税务机关查账后,补缴消费税20000元和增值税13000元,被处以罚款1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征收进口关税80000元、增值税130000元、消费税300000元。(4)受位于县城的B卷烟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B卷烟厂提供的烟叶成本为60000元,A卷烟厂收取加工费(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4200元。请计算:
(1)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2)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共()元。
(3)A卷烟厂当月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4)A卷烟厂当月自身业务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共()元。
A.6.12
B.8.4
C.8.74
D.9.86
A.8.4
B.9.86
C.8.74
D.6.1
A.(300+8)/(1+9%)*9%=25.43(万元)
B.300/(1+9%)*9%=24.77(万元)
C.[300/(1+9%)+8]*9%=25.49(万元)
D.(300+8)/(1-9%)*9%=30.46(万元)
A.75.4
B.65.60
C.64.65
D.100.59
A.购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00元
B.购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00元
C.购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000元
D.购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08000元
E.购入时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72000元
A.3500x1000x13%
B.3500x1000x(1-9%)x13%
C.3500x1000x(1-9%)+(1+13%)÷13%
D.3500x1000÷(1+13%)x13%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井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选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该设备原值248600元,已提折旧158700元,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l3000元;(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单独记账核算的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695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9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236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纳税人取得的地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19年8月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805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