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销售单价除标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企
(1)12月11日,与D企业签订代销协议:D企业委托本企业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规定:本企业应按每件3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D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本企业手续费。本企业当日收到商品。
(2)12月20日,销售来自于D企业的受托代销商品80件,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将代销清单交与D企业,并向D企业支付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假定此项业务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甲企业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