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
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问题: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查看答案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