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契税减免税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有()。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E.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E.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B.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A.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D.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A.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B.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不可同时退库
C.对“两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城建税也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D.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对承受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C.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D.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免征契税。
A.李某将自有房产投入到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B.张某的儿子继承张某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C.张某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应征收契税
D.社会培训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A.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B.外籍个人取得搬迁费的现金补贴
C.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D.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
E.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A.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B.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C.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D.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B.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C.经鉴定的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D.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E.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A.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B.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C.承受国家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D.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成本价格核定
E.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A.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B.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教育费附加可同时退库
C.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
D.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B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应征收契税。
C.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D.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