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表示从()起,对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A.1500
B.3000
C.6000
D.10000
A、稳定合理
B、取消降低
C、稳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