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到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的次日
B.票据到期日
C.公示催告期满后
D.票据到期且公示催告期满后
A.签发本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B.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及办理质押
C.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日起2年)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提供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及银行本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D.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A.客户出示汇票第二、三联
B.客户出示办理挂失时交给失票人的受理回单(《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二联)
C.客户填写的《解除挂失止付通知书》
D.客户填写的《特殊业务申请书》
A.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C.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D.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专指付款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