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具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A.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B.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C.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D.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