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秦某起诉张某犯有重婚罪,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于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A.简易程序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C.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D.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A.简易程序应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C.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D.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
A.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
B.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
C.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该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D.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A.被告张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第15日到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恰逢周日,法院不上班,张某等到下周一向法院递交
B.刘某向法院起诉,5月6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5月14日他寄出上诉状,法院在5月17日收到信件
C.黄某9月21 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认为起诉状欠缺内容要求其补正,9月23日黄某补正后又向法院递交,9月30日法院立案
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在障碍消除后第4天,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A.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 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C. 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D. 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A.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公诉人出庭该公诉案件时,张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B.被告人赵某因涉嫌重婚罪,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赵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C.被告人王某今年17岁,涉嫌盗窃罪,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D.被害人丁某被人伤成重伤,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的
2004年10月15日张某认为某工程设计院未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足额支付其
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应得奖金,在与部门领导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某工程设计院按照办法的规定补发其应得奖金67180元及经济补偿金16800元。
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首先,张先生提供的工资表表明:2003年墨月和10月两次累计预支张某奖金2.6万元,2004年5月和9月两次支付2003年及2004年1月至9月奖金共计2.9万元,这与制度规定应予支付的数额相去甚远。
其次,张先生提供的依据是:某工程设计院2003年全年完成合同额2150万元,2004年经营目标为2400万元,2003年工程成本为58万元,2004年工程成本为48万元。而某工程设计院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依据,以DD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关于某工程设计院全面会计审计报告为依据对张某的主张提出异议。2003年实际完成合同额2000万元,工程成本为62万元;2004年数据仅为计划数据,实际发生情况与计划存在差距。
再次,张先生主张2003年全院设计人员为22人,2004年全院设计人员为36人。而某工程设计院提供了该院人员情况表,证明该院2003年与2004年设计及设计辅助人员分别为25人和40人。
最后,张某在申诉书中主张的数据均为其个人通过其职务工作所获得。
请根据本案情况指出劳动争议的焦点,并提出裁决意见及其理由。